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长山,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李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杨长山申请执行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李彬自愿分批偿还杨长山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27000元共计9万元,其中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2019年7月30日前、2019年8月30日前及2019年9月30日前分别偿还2万元。如李彬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任一笔款项,杨长山有权按未履行的全部数额申请执行。二、杨长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杨长山已预交),由李彬负担,李彬于2019年5月30日前随第一笔款项一并给付杨长山。因李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长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李彬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后杨长山向本院申请恢复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4日、7月2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李彬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2021年6月15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李彬不按要求报告财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实地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3000元、利息27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本金63000元、利息27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霍彩玲 审判员 陈丙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