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泽县火焰炉具厂,住所地深泽县夹河村。

经营者:邸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系邸文军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红,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灵灵,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泽县火焰炉具厂与被告马灵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深泽县火焰炉具厂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泽县火焰炉具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泽县火焰炉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深泽县火焰炉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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