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某某(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11.77008万元,共计39.77008万元,并自2020年11月3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3.95‰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0.5万元;三、张某乙、张某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7341元,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案外人张素菊提供名下位于潜江市嘉业汽配城7-2-101铺、7-2-122铺、7-3-101铺、7-3-122铺,已经查封,因疫情无法评估,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29571.8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尚余429571.8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查明案外人张素菊提供名下位于潜江市嘉业汽配城7-2-101铺、7-2-122铺、7-3-101铺、7-3-122铺,已经查封,因疫情无法评估,暂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