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敬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履行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真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公民身份码:*。

被执行人:北京中有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东茶坞村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90Q526。

法定代表人:何科举,湖北国库。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敬海与被执行人黄真银、北京中有天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636442.04元及利息,缴纳诉讼费保全费25686.24元、执行费18764.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

二、2021年2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支付宝均未查到财产;

三、2021年3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1年6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7月1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36442.04元,全部未受偿。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