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平乐街8号院1幢等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E01115573Q。

负责人:张永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女,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刘玉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德惠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以下简称平谷支行)与被告刘玉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平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玉侠偿还平谷支行截至2021年1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5093.25元(其中截至2021年1月15日透支本金19212.97元、利息11561.62元、分期手续费1214.36元、违约金3104.30元),以及自2021年1月16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刘玉侠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1日,刘玉侠向平谷支行文化南街分理处申请办理凤凰信用卡,卡号为×××。同年9月26日,经总行审批通过,信用额度30000元。同年10月10日,刘玉侠激活卡片并使用该卡开始消费。2018年1月25日,刘玉侠将凤凰信用卡的卡号更换为×××。2018年3月16日,刘玉侠使用凤凰信用卡透支消费出现逾期。截至2021年1月15日尚欠本金为19212.97元、利息11561.62元、分期手续费1214.36元、违约金3104.30元,共计35093.25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玉侠未作答辩。

平谷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凤凰信用卡金普卡申请表及后附的《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及《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2.《关于调整、取消信用卡相关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3.信用卡消费明细;4.信用卡逾期明细表;5.催款照片。经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1日,刘玉侠向平谷支行申请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金普卡一张,该信用卡的申请表上载明了《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刘玉侠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手写有以下内容:“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刘玉侠申请后,平谷支行向其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

《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根据《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申领人作为乙方,就凤凰卡的申领及使用的相关事宜与作为甲方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如下合约:乙方签署领用合约即表明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章程,并自愿遵守本合约和章程的规定,乙方对所申请的或持有的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凤凰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对乙方的消费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和应付利息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凤凰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费和告知义务后执行;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与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根据国家政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甲方有权对章程及本合约修改、增减,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或费率标准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立即生效,如乙方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内容,可申请注销凤凰卡,已收取的相关息费不予退还等。

《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系当持卡人未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时收取,收费标准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凤凰信用卡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成功后,每月本金摊销时收取的费用,当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时,对未摊销的分期手续费进行一次性收取。每月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总金额的0.6%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在基准价格的-50%~+6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2016年11月17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取消信用卡相关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分期提前还款手续费”、“分期撤销手续费”服务项目,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当持卡人未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时收取,标准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笔。

2018年1月25日,刘玉侠将凤凰信用卡的卡号更换为×××。

刘玉侠办理信用卡后,发生多笔透支消费。截至2021年1月15日,刘玉侠尚欠平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212.97元、逾期利息11561.62元、分期手续费1214.36元、违约金3104.30元,共计35093.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玉侠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应当按照约定足额还款。刘玉侠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平谷支行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于2017年1月1日起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当持卡人未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时收取。关于上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变更,已经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布,刘玉侠应当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刘玉侠未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的,应当向平谷支行支付违约金。综上,平谷支行要求刘玉侠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刘玉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截至2021年1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5093.25元,以及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2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均由刘玉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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