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鹿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