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15734788,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路**-55。 负责人:刘才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040612XW,,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路** 法定代表人:赵道忠。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5民初1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内容,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工程款9281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1元,保全费1034元,合计2235元,由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苏0115民初10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50446.57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1326元,剩余案款49120.57元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除此之外,未能调查到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 本院已将南京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