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2170208113,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文屏镇新区世纪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洪国辉,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恩余,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刘祥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夏文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王丽纾,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文强、刘祥玉、夏文康、王丽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永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艳红 书记员马亚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