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贵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韩矿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高钦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贵林与被告韩矿生、高钦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贵林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贵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贵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贵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