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申请执行人:何际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申请执行人:何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申请执行人:何南,****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茂名市。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茂名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际敏、何林、何际婵、何南、黄玉英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际敏、何林、何际婵、何南、黄玉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84676.0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22952.1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何际敏、何林、何际婵、何南、黄玉英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际敏、何林、何际婵、何南、黄玉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杨永莉 审 判 员 覃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家乐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