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瑞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办事处共联村委会黄洞村鹿脚丫。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市瑞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惠州市瑞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依据管辖条款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应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涉案《购销合作协议》第八条中的“当地人民法院”,因“当地”为何地未约定明确,故属于约定不明,根据该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为合同纠纷,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上诉人住所地即惠州市惠城区,故本案应由惠城区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1.撤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63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作协议》第八条已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案当事人就争议解决作出的协议管辖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赵小平是本案起诉人,其住所地位于龙门县。因此,龙门县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

上诉人称,《购销合作协议》第八条中有关“当地人民法院”的约定不明确,故不能据此条确定管辖法院。对此,本院认为,协议管辖约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约定的意思表示。关于“当地人民法院”的理解,从字面意思理解该条表述,显然是指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称《购销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不明确,故主张不能适用协议管辖约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惠州市瑞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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