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后港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96621716F。 法定代表人:舒查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旦,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告:郭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郭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同日,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明、郭丽华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明、郭丽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郭丽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郭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曾碧波 书记员穆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