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9872773U,住所地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汝贵,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友波,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友波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273.9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张友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友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张友波仍未履行。现经被执行人张友波与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友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8273.9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款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0000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于2022年7月30日前还清,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2625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世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