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环球创影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0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北京翀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强强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甲5号1号楼1至5层1-1三层3222。
法定代表人:钟佳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源,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环球创影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强强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环球公司根本没有改变拍摄地点,事实上双方2015年5月29日曾签订过一份两方合同,约定的拍摄地点是欧洲和中国,2015年10月去意大利勘景,去意大利勘景的费用是22万元。2016年签订的是四方合同,法院认定环球公司变更拍摄地点违约,是错误的。法院对双方曾于2015年签订过的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发生的出国勘景费用等事实未予审查;2.一、二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变更涉案网剧之集数、单集时间及拍摄地曾与强强公司协商并经其同意,缺乏证据支持。(二)关于违约金,一、二审判决与投资协议约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合同为四方合同,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必然不会仅涉及环球公司与强强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强强公司的诉讼请求有解除合同,故戴勇、李茂应当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但一、二审法院未予追加。综上,环球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未追加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强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没有判决解除合同,且强强公司主张的和一、二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数额均系按照强强公司的出资额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比例计算的,与另外两位投资人无关。环球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强强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环球公司是否应当向强强公司支付违约金正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认定环球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同时,依据强强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环球公司违约情节等,酌情确定违约金金额亦无不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环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环球创影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