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日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冯后诉被告冯日安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冯后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冯后已预交),由原告冯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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