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杨寿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陈碧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无业,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杨寿见与被执行人陈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2801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750442.5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碧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寿见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人执行人杨寿见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陈碧全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有多个被执行案件,2021年4月29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碧全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青海银行的存款,仅控制到存款30.45元,申请执行人以钱数太少为由,要求不做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号大众牌牌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2021年4月30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碧全在本市的不动产、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5月27日本院委托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进行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寿见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碧全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750442.50元申请人执行人杨寿见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碧全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0月12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寿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乔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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