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政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金源大厦7层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7U4WNXX。 法定代表人:赵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飞,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辛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李艳伶,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汪树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政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海霞、李艳伶、汪树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至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