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波,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张喜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平与被告张喜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淑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淑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