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贝为义,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本科学历,昭平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站干部(现挂职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工作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户籍地,住昭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昭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贝为义犯贪污罪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桂11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贝为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贝为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贝为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地过程中,采取套取迁坟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贝为义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贝为义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伟高 审 判 员 陈润娥 审 判 员 龚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枝剑 书 记 员 陈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