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理人: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母亲。
被告:顾客英,男,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审理经过 顾某与顾客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