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会青,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580524551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杨小芝,女性,****年**月**日出生,41282919680428724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3民初1577号判决,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小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芝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小芝在工行河南省洛阳分行的账户17×××12存款18783.22元,冻结期限为36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