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鹏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金胜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审理经过原告山西鹏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金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鹏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牛山西鹏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山西鹏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晋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杨 莹
书 记 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