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开封市中山路南段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 负责人:杨东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国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杨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对被告杨国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裴 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司红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