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宝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西文因与被申请人黄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32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杨西文申请再审称,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并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黄宝静未能提供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杨西文收到借款。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借据是申请人受到犯罪人张兆斌和被申请人的欺骗所书写的借条;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收到条是被申请人黄宝静逼迫申请人所书写。申请人并未收到借款,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务。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本院(2020)鲁132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4月22日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给杨西文,4月25日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黄宝静,杨西文、黄宝静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西文虽主张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杨西文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西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高泽生 审判员  薛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万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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