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沙锅窑村。 法定代表人:董金光,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荣,河南联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鹤壁市新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党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鹤壁市新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向其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红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