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和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住址乐东县。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到案,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和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琼9027刑初19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何和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涉案被盗1部华为荣耀X9型手机,继续追缴。三、涉案1部华为BKK-AL10手机,发还被告人何和遥。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和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和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和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上诉人何和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和遥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和遥撤回上诉。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7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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