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个旧市。

委托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瑞东(实习),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职务:该公司股东。

原住所地:开远市祥云路789号浙商步行街6号楼。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弘与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弘依据生效的(2020)云25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75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到庭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2021年2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到开远市祥云路789号浙商步行街6号楼查找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到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开远市查找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均未查找到其本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起已未正常经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人身去向,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开远市御霖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及人身去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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