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梁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倪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殷某与被告梁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以与被告梁某、倪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殷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