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3-66号17门。
被执行人:郑延臣,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北新区。;师娜,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郑延臣、师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