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张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被告:白成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海涛诉被告张金红、白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红、白成艳经公告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被告欠款本金40000元、利息4800元(40000元×0.015×8个月),本息合计44800元,2019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金红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原、被告办理离婚,2019年2月6日,被告以其哥哥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9年10月15日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清,被告白成艳(系张金红之母)为其担保。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不知去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撤回对白成艳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金红、白成艳经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证据一份为2019年2月6日借条原件1件,意在证明:二被告于2019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分,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2019年2月6日,被告张金红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被告张金红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白成艳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金红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金红对原告负有债务,应予清偿。原告主张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10月19日止为4734元(40000元×1.5%×6个月+40000元×4.25%÷12×4×2个月),2019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8%(4.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超出此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对被告白成艳的诉讼请求,系依法处分其自身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金红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金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罗海涛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734元,本息合计44734元;2019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本金40000元、年利率16.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治宇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邢丽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