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金崮村60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勇,系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苏祥,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滢,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宝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第三人:刘千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胡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王喜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吕宝奎、第三人刘千瑞、胡凤霞、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