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对上诉人潘俊仁与被上诉人赵林、赵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晋03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2021)晋03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中“还应赔付1344994.42元”(第1页第23行)误写,补正为“还应赔付134994.42元”。

二、(2021)晋03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637元,减半收取1818.50元,由潘俊仁负担214.5元,由赵林负担435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169元”。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建波

审判员  李继成

审判员  孙丽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祁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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