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团队。 被执行人:郭颖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团队移送执行郭颖豪罚金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告人郭颖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在本案执行过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郭颖豪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颖豪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财付通仅有零星存款,不再对其名下银行卡、财付通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颖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执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颖豪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郭颖豪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秋美 审判员 苏连营 审判员 王俊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