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亿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中原物流港19号楼4楼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YXN79W. 法定代表人:胡卫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洋,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濮阳市龙欣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柳格乡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75438891F。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亿鸿物流有限公司诉濮阳市龙欣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任得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亿鸿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亿鸿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河南省亿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旭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