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大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0821627749。 法定代表人:许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吴闽,董事长。 被告:郑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戴远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万真真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