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四马居委会澧州路天赐财源。

法定代表人:魏业秀。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松涛因与被上诉人刘年华、吴健、李远华、第三人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4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李松涛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4月1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李松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松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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