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双忠,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顾明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审理经过 杨龙诉顾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龙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杨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杨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雁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南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