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怀刚,客户经理。

被告:王占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人王占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王占春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贷款确认书一份,确认曹伟红、何彩霞等11笔贷款,金额2,655,000元,为王占春本人实际使用,王占春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明细如下:曹伟红名下贷款余额349,300元,借款日2011年1月21,到期日2013年1月20日;何彩霞名下贷款余额293,700元,借款日2010年3月10日,到期日2013年2月20日;陆敏名下贷款余额269,300元,借款日2010年3月26日;到期日2013年3月10日;孙贵江名下贷款余额399,300元,借款日2010年3年24日,到期日2013年3月10日;王金花名下贷款余额300,000元,借款日2010年3月28日,到期日2013年3月10日;王守华名下贷款余额299,300元,借款日2010年3月26日,到期日2013年3月10日;吴世珍名下贷款余额299,300元,借款日2010年3月28日,到期日2013年3月20日;王金娥名下贷款余额350,000元,借款日2011年1月27日,到期日2013年1月25日;甄广波名下贷款余额30,000元,借款日2011年12月30日,到期日2013年6月25日;孙连君名下贷款余额30,000元,借款日2011年12月30日,到期日2013年6月25日;梁玉芳名下贷款余额30,000元,借款日2011年12月30日,到期日2013年6月25日。由于王占春至今未履行还款承诺,现要求被告王占春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全部利息及相关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与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占春来院应诉。经到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实际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虽已通知原告限期补正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信息,并向原告释明拒不补正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信息的法律后果,但原告至今未能补正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信息,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02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