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义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章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李岖,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义广诉被告李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义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义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并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岖未应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被告李岖向原告谢义广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过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岖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谢义广借款人民币108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据证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谢义广。
如果被告李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李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