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尼江·吐尔地,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罗义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艾尼江·吐尔地与罗义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新2823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