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尼登,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住色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色达县某某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31日被色达县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文号
色检刑诉〔2021〕1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28日,尼登饮酒后驾驶面包车,从金马大道至解放路驶离城区,准备返回二条沟家中,行驶至大章路3公里100米时因醉酒不能保持清醒,将车辆开入路边排水沟内,发生事故。经鉴定认定,送检的尼登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尼登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尼登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有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被告人尼登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尼登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认罪认罚,本庭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尼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蒋 忠 彬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次珠志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