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 法定代表人:杨军。
审理经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6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川7102执4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松 审判员 高殿宝 审判员 刘鹏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