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蓝海莉,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海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晓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