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 。
被执行人: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梁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扣划款项5万元(已发还申请人)。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持有的如下股权:北京芝麻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出资额: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北京看山科技有限公司48.59%的股权(出资额:249.81237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大美汉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3.15%的股权(出资额: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如申请人申请续封上述股权,应至少于查封期限届满前60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申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