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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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兰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慧中利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住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腊正平,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希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优选生鲜果蔬超市经营者,住 五家渠市 。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兰兰因与被上诉人王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兰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551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