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被告:刘凤希,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宗祥与被告刘凤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方正确的名址信息,导致本案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之诉无明确被告,应予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宗祥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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