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被告:刘凤希,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宗祥与被告刘凤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方正确的名址信息,导致本案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之诉无明确被告,应予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宗祥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