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
负责人:张文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客户经理。
被告:齐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与被告齐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受理。由于该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黑0521民初2536号民事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为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0521民初2536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