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列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郑永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执行人:薛国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宋列君、郑永辉、薛国辉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180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责令宋列君、郑永辉、薛国辉依法退赔被害人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溪涌永固厂人民币4906元、五条电线、四条共长约200米电线;责令宋列君、郑永辉、薛国辉依法退赔被害人葵涌街道后勤中心人民币832元、空调散热器铜管、水龙头及水龙头接口、空调制冷机、房间里的电线及水龙头。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齿轮钳一把、螺丝刀一把、裁纸刀一把、双肩背包两个、电缆钳二把、老虎钳一把、美工刀二片、螺丝刀一把、胶布七卷、板手八把、衣帽一套、手套四双(以上物品均暂存派出所),依法予以没收。上述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依法审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中国银行75×××12CNY0账户5738元,已退赔被害人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溪涌永固厂4906元,葵涌街道后勤中心832元,(2020)粤0307刑初1804号刑事判决第四项涉案款部分已执行到位,其他物品因特定物已下落不明且随案移送的材料中无对应的价格鉴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无法执行。 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齿轮钳一把、螺丝刀一把、裁纸刀一把、双肩背包两个、电缆钳二把、老虎钳一把、美工刀二片、螺丝刀一把、胶布七卷、板手八把、衣帽一套、手套四双(以上物品均暂存派出所),由本院统一负责实施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2020)粤0307刑初1804号刑事判决第五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关于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及没收的内容已执行到位,可予以结案。另判处追缴财产刑的内容应是具体明确的金额或者是随案移送的财物。因本案继续追缴的特定物已下落不明且无明确的金额,无法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与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20)粤0307刑初1804号刑事判决第五项涉案款部分已执行到位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终结(2020)粤0307刑初76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刑事裁判涉财产刑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建国 执行员 李婉婷 执行员 张 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