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阳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兴安村王家塅组。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钜星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永济乡凌泊湖村长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钜星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钜星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钜星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1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钜星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浩 书记员张曼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