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学银,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
法定代理人:向世样,系向学银儿子。
委托代理人:邓美文,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彭司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向学银与彭司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彭司艳立即履行本院(2020)湘3125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支付向学银交通事故赔偿金共计4.54598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62元、申请执行费582元。但彭司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2021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彭司艳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间,本院对彭司艳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一、冻结彭司艳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少量余额)。除此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学银的法定代理人向世样,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与采取的执行措施,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含义及后果,并征询其意见。向世样回复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